文飞:“捕鸟判十年”警示了啥?
中国法制网
2015-12-24 14: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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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河南大学生小闫,和同学掏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通过网络出售,获利千元,辉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同学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马上有人出来鸣不平,甚至将此案与强奸、杀人等刑事案件进行对比,以此来证明小闫和小王的冤屈,其实这则新闻有点标题党的意思,乍一看,16只鸟和10年有期徒刑在怎么都扯不上关系,但仔细分析,二级保护动物、累犯、数量巨大,判个十年一点都不为过。
小闫因“掏鸟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冤枉。很多人缺乏动物保护意识,因“乱捕”动物而锒铛入狱的也屡见不鲜,因抓青蛙、壁虎、癞蛤蟆而入邢的事件都发生过,而让小闫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这都属必要。
只是两个弱冠少年,从此铁窗为伴,多少有些不忍,令人心痛,然而痛定思痛,不管是国家,还是社会,还是我们每一个自然人,都应该从“捕鸟”事件中进行深深的反思。
首先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都不能停留在制定和执行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惩罚。平心而论,虽然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位普法日,普法工作已经从“一五”将要迈入“七五”,然而很多领域的法律知晓度仍然不尽如人意,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思索更多普及法律的方式方法,不管是通过店面式的宣传,还是借用新兴媒体的功能,总之,让公民守法的前提是他们得懂法。
其次从个人角度而言,我们应该主动的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捕猎青蛙、壁虎等看似司空见惯的行为而获刑是我们很好的反面教材,这种现象在边远的农村更加突出,这与少数人的文化素质不无关系,而我们的有关部门也不能让“边”“远”的地区成为法制教育的死角。
要完成从两千多年封建“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道路肯定会很漫长,不让“不知情”成为获罪后的借口,不让“不知情”成为法治发展的桎梏,让法律无死角,是建成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作者: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