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存在责任相脱节

中国法制网   2015-12-23 14:17:07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昨天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张少春表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也发现,个别地方甚至通过举债来发放养老金。(新华网2015年12月23日)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表示,在分配2015年分地区新增债券规模时,对低风险地区多分配,对高风险地区少分配或不分配,同时明确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虽然地方规模债务较大,但现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仍过于强调GDP,地方仍较难抑制举债投资冲动。据张少春介绍,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狭义的政府债务包括国债、地方债等债券形成的债务,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形成的债务,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外资形成的债务。广义的政府债务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政府举借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和政府为融资平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承担救济责任的债务。本文所研究的政府债务指广义的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地方政府债务是由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担保责任或救济责任,面向社会举借的债务。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是地方政府及下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第二类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一是督促地方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二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对可能出现的局部风险做好应对。三是防范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转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四是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应建立具体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责任追究到人。二是,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破除“现任举债不还债”、“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地方政府债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作者:小洋)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