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缺陷!

原创   2015-12-23 1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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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文件),明确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也就是在职务晋升之外,开辟一条职级晋升的渠道,确立“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这都对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利于解决基层干部待遇长期偏低的问题。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文件中明确: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任职年限与级别作为晋升职级的主要依据。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几个亟待明确或解决的问题:
  一是参公人员的待遇纠偏。比如原来担任过中级、高级职称的参公人员,受不同地方“土政策”的制约,年龄大也得先从科员干起,本就不公平。受职务职数的限制,有的到退休前仍然是科员,只是享受一个副科级的职级待遇。不关政策制定者的切身利益,没有人会去主动关注。明显不合理。
  二是参公人员“年限”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一切只认可初始担任职务的年限。比如一个“混”日子的技术干部,可以不在单位担任任何机构领导领导职务,工作在领导后面跟就是,和职工关系搞好点或年度考核多拉点优秀票,到头来还是一样享受科级、县级职级,甚至比坚持原则得罪人、认真工作要求严的领导干部还先拿到科级、县级职级待遇,在单位当了近20年中层干部、业务骨干的却没有资格,合理不?正常不?为什么不参考在单位的工作业绩、行政或技术管理职务任职年限呢?
  三是对过去参公前担任技术职称的忽略。只有认真工作,深钻业务技术,才能够凭借培训讲课、编辑书籍、资料、获得业务项目奖励等过硬的工作业绩,才能够评上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同时他们往往都是单位真正的工作骨干,不仅职称高,职务也高,然而参公后,一切都遭抹杀了,一切都从科员开始。对于不属于新参加工作的参公人员,却不考虑参公前的职称,没有任何的职务对应;现在职务职级并行,却又不考虑参公前的股长等职务任期。依然不合理、不科学、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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