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冤案昭雪不能只期待“偶然”

中国法制网   2015-12-22 15: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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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1岁的女子钱仁风,在监狱中度过了13年青春。昨天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该院于13年前对巧家县幼儿园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决,撤销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钱仁风作出的无期徒刑裁定,改判钱仁风无罪。钱仁风被当庭释放,重获自由。(12月22日 搜狐新闻)

    有人说,钱仁风是不幸的,一个少女13年的青春就这样在监狱里度过了,这本该是一个正常人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也有人说,钱仁风是幸运的,因为她的冤屈终于“昭雪”了。近年来,被媒体披露出的冤案一起又一起,比如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云南杜培武案等,这些冤案给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家庭乃至家族带来巨大苦难与煎熬常人难以想象且难以平复。

    其实,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时有发生。“冤假错案”结果的发生,无疑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实践公信力的重大挑战,将会形成无法弥补的社会负面效应,直接导致了法律权威的弱化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的侵害。而大众希望的是,同过健全相关制度,尽量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即使出现冤案、错案,也应该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纵观近年的冤案、错案,我们发现,无辜者都曾凭借手中掌握的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间接证据多次向公、检、法机关申诉,到“人大”、政法委上访,试图通过这些正常的救济渠道平反冤案。遗憾的是,这些方式并不怎么奏效,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于是就有了“伸冤基本靠真凶出现和被害人复活”的民间说法。

    如果蒙冤者的一线希望仅系于等待真凶出现、被害人“死而复生”或者寄望于某个人、某个组织能够发现等中彩票般的极小概率之上,那么本应严肃的司法制度还谈何“严肃”。上诉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为冤案发现提供合理的渠道,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确认冤案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是造成中国冤案发现带有一定偶然性的根本原因。

    当下,国家应完善冤案申诉救济的发现制度制度,使我国冤案发现机制实现有序化和规范化,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水平,改革司法制度,健全国家赔偿等相关立法,给冤假错案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和保障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真正实现“检律关系”平衡,以尽量减少、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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