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碰瓷党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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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有关“碰瓷”的信息屡见报端,许是年关将至,碰瓷党们也要争“绩效”?看看这标题就可见一斑:《中年男子“撞车”碰瓷:你有钱就拿钱砸死我呀》(12月15日《现代金报》),有媒体还就此盘点年度“碰瓷大戏”。对此类事件中所传递的无奈,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漠视。
对旁观者来说,碰瓷大戏的“桥段”看起来很好笑,但被骚扰的司机对此就不仅是无奈,更是气愤了。试想,好端端开着车,车前或车旁突然出现倒地者,司机的本能反应就是惊慌:是不是撞到人了?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就出了意外。这可不是小事!
碰瓷频发,因素很多。但不可否认,对碰瓷者的处理过于轻微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丑行。就是因为有太多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碰瓷者才能这里没成功,换个地方继续“拼演技”,换个车主继续坑,甚至把这当作生财之道。这样的结局,不仅“和谐”掉了道德底线,更“和谐”掉了法律威严。
碰瓷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最明显的一条,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因为碰瓷的前提是必须造成交通事故。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这个行为却很难加以界定,这也导致了当前对碰瓷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伴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碰瓷案件发生率也逐年提升,如何在法律上约束这种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法律如何规制碰瓷?已有法律专家进行过分析。根据具体情节,碰瓷可能涉嫌几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有了对碰瓷行为的定性,才能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中没有“碰瓷罪”,但不等于这类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同样的,对碰瓷行为难以界定,不等于无法界定。依法处理碰瓷,需要提升执法水平,需要完善法律,不能让司机只靠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更要让所有人知道,碰瓷不是小事,不能一笑了之。(徐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