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雄风:污官为啥要干扰对抗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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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雄风:污官为啥要干扰对抗组织审查?
12月15日法制晚报刊载了一篇题为“35名官员对抗审查,都耍啥花招?”的文章。文中指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同时还指出, 在2015年中纪委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的通告中有35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其中落马的“大老虎”数量较多,有13人为副省部级以上官员。犯了事,接受组织调查,坦白从宽不就得了,为何还要处心积虑去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呢?
笔者认为官员犯了事,凡是有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事情肯定不简单,只要组织能进行穷追猛打的进行调查,多半能挖出窝案,甚至是塌方式窝案。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即使一块破篱笆也有三个桩,而那些犯事的官员在当地起码也算得上个“枭雄”,其周围不乏爪牙,“枭雄”与爪牙、“枭雄” 与“枭雄”之间有着数不胜数的利益链条,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群体,一荣皆荣,一损皆损这个道理他们比谁都清楚。干扰对抗组织审查准确的说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发主动的,这一种可谓算得上罪大恶极,笔者不用浪费笔墨多说;另一种就是不自愿,被迫干扰对抗组织审查,说简单点就是,利益群体中的利益个体本来不想干扰对抗组织审查,但受到其他利益个体的胁迫,做了迫不得已的事。
拔个萝卜还多少都要带点泥出来,更别说要在官场中打“大老虎”了,而且是在官场“苍蝇”满天飞的情况下,那种阻力是不言而喻的。“老虎苍蝇”一起打效果确实不错,但笔者认为要想打尽“老虎”必须先拍尽“苍蝇”,毕竟“苍蝇”比“老虎”多,没有“苍蝇”到处飞,环境自然就变得不容“老虎”藏身了。
对于干扰对抗组织审查的官员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处分对于那些污官来说,根本就无关痛痒,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官员应该从快、从重进行更为实质性的处罚,比如蹲大狱的不得减刑,判了20年就得蹲满20年,否则百姓心中的怨气始终得不到消解,仇官情绪会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