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焉能知法犯法
- 更换背景颜色:
-
-
-
-
-
-
-
新京报讯 (记者赵吉翔)昨日,针对网曝“湖北巴东县村民王某被县公安局职工持枪击中后死亡”一事,巴东县官方通报称,董世军系巴东县信陵派出所协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依法刑拘。另一涉事民警王志宏被停职、立案调查。(12月11日《新京报》)
原本警察是保家为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但是作为本新闻中的协警董世军来说,却成了杀人犯。目前,作为犯罪嫌疑人董世军刑事拘留,并提请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拘押在巴东县看守所。同时,巴东县公安局纪委已对巴东县看守所民警王志宏予以停职、立案调查。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虽然董世军是协警,但其中却有民警王志宏,身为警察知法犯法,难道他们不知道个人是不能私藏枪支的吗?
笔者认为不论是协警董世军、民警王志宏还是公安局主管部门都难辞其咎。
其一: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规范公安民警行为。“三项纪律”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志宏明知公安“三项纪律”却还邀约朋友聚会。
其二:作为主管单位的巴东县公安局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事实是:具新闻报道,事发次日,因事件涉及警务人员、非法持枪,县公安局急于调节董世军与被害家属的赔偿问题和结案;
不禁要问:作为警察难道连私藏枪支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身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为主管部门公安局为什么要急于调节此事呢?是不是害怕被牵连呢?记得不久前,19岁四川少年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董世军虽是协警但他是属于真正持有、使用,并已致人死亡的竟然可以民事和解?笔者认为应该追究下去,一查到底,把贩买枪支的源头彻底根除。
诚然,不论是个人还是主管部门,都应勇于承担责任,查清实情,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