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需落实
南方日报
2015-12-09 1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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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上午,广东省政协召开“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专题协商会。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为了强化监管工作,震慑食品制假售假行为,针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广东省有关部门将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按案额比例奖励到个人。(12月8日《南方日报》)
笔者认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意在发动民众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以“人民战争”对抗食品安全顽疾,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新食品安全法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然而,据媒体调查,“奖金发不出去”的现象却比较普遍,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分文未发出的尴尬情形。因此,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有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