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林:别让“冲喜”的幌子泯灭活人的“良心”

中国法制网   2015-12-08 13: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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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来说,过去的一周,他们经历了悲伤的丧子之痛。11月30日下午,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腾讯新闻》12月8日)

    丧子之痛还未过去,却连儿子的尸体都不能好好的收敛,这种雪上加霜的痛苦加注在任何一个家庭里都是难以承受的,更何况还是一个连8000元都拿不出来的困难家庭。不能理解儿子为何自杀,更因付不起高昂的“收尸”费,只能让儿子的尸体在江水里泡了三天。

    法律没有规定,渔民也没有义务帮忙捞尸,所以渔民付出了劳动,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正常。如果视打捞难度而定打捞的价格,那么只要不太“出格”,在家属能力范围内,大家协商好了既可以解决。但是因为“不吉利”,需要收钱“冲喜”,而“挟尸要价”,这不仅是道德失准,更是良心的泯灭。渔民用绳子拴住尸体,一直在江中浸泡,而不拉上岸,是对死者的一种侮辱,这也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渔民的这种“挟尸要价”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触犯了治安条例的红线,这些例子告诉我们做人不是守法就是一个号公民,别让“冲喜”的幌子泯灭活人的“良心”。

    全国多地都出现过类似“挟尸要价”的情况,一方面是家属的悲痛,一方面是打捞者确实也付出了劳动,该不该收钱?两者始终存在矛盾。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者向慈善机构求助。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专门的公益性基金,制定合理价格,由公益性基金来支付这些打捞费用,并对经济困难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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