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量刑适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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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河南省高院已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中新网12月3日)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吐槽并质疑“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显示,截至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指责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儿还得回到法律上来剖析。抓16只普通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闫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可就不是闹着玩儿的。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情有可原。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之一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他抓的是燕隼,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至于有人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脱罪行的理由——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应该学习和知道这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法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不但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量刑,也根本谈不上过重。(徐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