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流鱼:莫拿保证书当“制服于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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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宅基地建新房,要向国土部门交纳1000元保证金,然而7年过去了,所交的保证金一直未退还。(新华网)
国土局为了约束村民建房后将旧的宅基地及时退耕到组上,同时不能超范围建设房屋,要求村民建房需要交建房保证金,待国土部门复验后,给予退还保障金。而在村民建房保证书上更说明了这一点,要求建房户应按规定向国土部门交纳建房保证金,待新房建成后三个月,如无违反保证书条款,建房户持保证书一次性退还保证金。前半段是政府对村民的约束,后半段则可以说成是政府对村民的承诺。可事实并非如此,房屋建成后,规定时限内,保证金却迟迟不予退还。
保证书如同合同,签订的同时代表权责的成立。不仅要求村民有遵守规定的责任,也有村民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权利。在此期间,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保证书则是双方履约的凭证,是维护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依据。
国土局作为一个基层执法部门,就更应该在法律面前起一个表率作用,更应该依法依规办事,以身执法,以维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因村民建筑存在某些违法违规情况,导致不予退还保证金,应该在第一时间对村民做出整改通知,并事后给予确认,如果事中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事后也对村民的建筑行为给予了认可,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退化给村民,即使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退还,也应及时告知村民,取得谅解。而不是这样既没有退还行为也没有书面说明甚至连一个像样的口头答复都没有,如此,签订保证书意义何在?
为何,国土部门对保证书上那十几个字“视而不见”?又为何,在数度清查后,仍有村民没有领到保证金的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长期的角色定位,导致对保证书的签订存在认识误区。一般而言,保证书都是通用版本,只需在签订时作一些必要的细节说明,签上村民名字即可生效。生效的既有村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国土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利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不是说国土局姓“公”,于他们就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就可以“高人一筹”, 置群众利益于不顾。长期的错误定位,让他们以为保证书只对村民存在约束,他们不必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或者说,履行承诺与否,视心情而定。
第二,工作监督管理的疏漏,导致保证金没能及时发放到位。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不管管理上的疏忽,还是监督上的失职,都是因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引起,如果能在收取保证金时做到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管理使用上做到收支两条线,根据工作流程依群众申请及时将保证金退还到位。在后期的保证金清理过程中,根据台账逐一审查,清理遗漏户,及时上报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明确答复时限,以安民心,又何来迟迟不退的事情发生。
为此,端正工作态度,正确认识“公”与“私”的关系,变“制服于民”为“服务于民”,做好群众的服务者,才是人民公仆的真谛,才是鱼水情深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