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齐:情书盖法院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中国法制网
2015-11-30 1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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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11月25日《山东商报》)
法官,在公众眼里应该是遵纪守法标杆,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人民卫士。然而,江苏省丰县顺河法庭庭长黄涛却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原则,不顾公职身份,向情妇书写离婚保证书,并加盖法院公章,这不仅仅是个人生活作风的腐化,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笔者不禁想问,难道您不知道用公章作“保证”是在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吗?恐怕这“保证书”即使加盖了“官印”也无法保证它的法律效力吧。虽然涉事法官辩称公章是被对方偷偷盖的并不是其主动加盖,力图撇清干系。笔者认为不管这公章是其主动加盖还是他人偷盖,归根结底,源于其道德品质败坏,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是严重的道德问题,是党性操守的沦丧,更是权利私欲的膨胀。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与洁身自好的《党章》要求背道而驰;凭借自己是法庭“掌大印”的“一把手”,肆意妄为的将公权力用来谋私利。如果不对其严惩,不清除这害群之马。我们政法队伍又如何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向歪风邪气亮剑”呢!笔者认为,虽然涉事法官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但其上级主管单位也难逃其咎。作为公平与正义象征的法院公章竟然沦为私人印章,透露出该单位公章管理体制的漏洞。用公权力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遮羞,其主管纪检部门难道就一点也没有察觉吗?
希望我们的各级政法部门要引以为戒,带好班子,管好队伍,秉公执法,慎用“公权力”,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