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 樊明:这样的“提醒”不能转发

中国法制网   2015-11-30 08: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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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笔者的微信中收到这样一条提醒:交警正在某某路口查酒驾,速转发。对此,笔者真有点哭笑不得,不予转发。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这既是对驾驶者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在每次的聚会、举杯前,经常进行这样的提醒,让亲朋好友养成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的习惯,善莫大焉。而在交警查处之时,转发这样的提醒,虽有可能让某位好友逃过了处罚,但也可能滋长他的侥幸心理,为下一次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埋下隐患。好心可能办错事。

由此笔者想到,在基层车间、班组,经常也有一些“好心”的提醒:这几天(或今天、或一会儿)检查组要下来检查,大家可千万不要违章,等等。在这样的提醒下,一些班组、员工的检修作业行为,短期内也会标准、规范很多,在上级的检查中,也少有被查处违章的现象。但是,这样的提醒,并没有促进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的养成,甚而让一些员工认为:遵章守纪是应付检查的,没有检查时,随意简化点作业程序、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以说,给他今后因违章作业造成故障、事故,乃至人身伤害埋下了隐患。

说到底,真正的关心,应该在于通过经常性的提醒、批评、教育,使每个人真正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不去违章、远离违章,切实筑牢安全生产、人身安全的屏障,而不是躲避查处,助长违章违纪的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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