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属诬陷”岂能成为逃避受贿责任的托词

中国法制网   2015-11-29 2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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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诬陷”岂能成为逃避受贿责任的托词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高先生的案子迟迟没有进展。高先生说,为了推进案件,他分两次送给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5万元。可一年多来,案件仍在“走程序”。在高先生提供的录音里,刘某称“钱已退给高先生的朋友刘某某”。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刘某又称送钱一事纯属诬陷。

诚然,法院判决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完善资料,启动执法发程序等一系列手续,社会事件频发的今天,办案进度减缓不难理解,而群众为推进办案进度,自然为官员索取贿赂铺就了“温床”。 既已坦诚钱已退给高先生的朋友刘某某,而后又称送钱一事纯属诬陷。前后口径不一,引来公众的质疑不算意外,究竟是不是诬陷,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将事情查的水落石出。

在笔者看来,“纯属诬陷”不过是当事人作为逃避受贿责任的托词罢了。试想,如果确实没有收受贿赂,又怎会有当事人“钱已退给高先生的朋友刘某某”的无稽之谈?屡屡以“正在走程序”、“案件不由我一个人说了算”为推辞,甚至有“最好的办法只能是托人、托关系催”的明目张胆,实则是“醉温之意不在酒”,确有授意索贿之嫌。从这点来说,“纯属诬陷”并不是推脱责任的借口,既然已收人钱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若不然,再有类事件发生,当事人均以“纯属诬陷”来洗脱罪责,党纪国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即使是被人诬陷,该当事人也该反省了。如果不是自己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又怎会被人有机可乘?身为领导干部,本应是讲原则,讲政治,重平行的,在大是大非面前,都应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正确方面。所谓言传不如身教,如果自己的理想信念都动摇了,自己作风方面劣迹斑斑,又怎能树立起良好的干部形象?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干部自身建设,必须从提高干部认识入手,树立公道正派形象,在工作中依法办事。只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诱惑面前才能站稳脚,面对“纯属诬陷”才能理直气壮。

 

新闻源:http://news.sohu.com/20151108/n425619070.shtml

作者:谢伯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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