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艳 行政程序法渐成“燎原之势”
中国法制网
2015-11-27 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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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据新华网)
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制定标志了我国依法治国已经走上正轨了,已经进入法治化建设的时代,对我国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依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下,一批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健全了依法决策的机制。
这些行政程序立法中,无一例外都对政府自身权力进行规范,以达到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一切腐败现象都是公共权力非规范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跨地区经济集团的发展,企业资产所有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权益关系的调整,不仅迫切要求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也要求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干预。
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与行政执法权力的控制程度以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是否科学、健全有很大关系。为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应注意对权力的制衡与合理配置,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将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理、复议、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建立起互相制约的关系。
地方立法的局限性虽然明显,比如法律效力处于最低位阶,效力有限,大量需要由法律规范的内容无法得到体现等,但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践有望助推全国性立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势在必行的,因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