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木:保护见义勇为,匡扶社会新风正气

中国法制网   2015-11-24 1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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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小偷是履行义务还是见义勇为?公安机关安保队员夜斗匪徒不幸遇害是否当评见义勇为……如今,这些困扰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问题将在湖北武汉消逝。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了新修订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适用范围,明确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并设专章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待遇、医疗救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法制日报 11月23日)

见义勇为,见到义、勇而为之也,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是为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高尚行为。见义勇为属于崇高的道德范畴,不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从的法定义务,因此它也更加难能可贵。而近年来发生了许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例如见义勇为撞死劫匪却要赔钱的“凌华坤事件”、大学生救人打伤色狼遭刑拘、跳河救人却被围观群众偷了手机等等。可见,见义勇为有风险,它虽然是一种伦理召唤,但它必须有良好的制度配套来为风险兜底。

实际上,各地均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许多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在有些见义勇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不利于调动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此次武汉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更加清晰,还明确了一系列见义勇为保护措施,例如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交门票费,将因见义勇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等。很多时候人们“见死不救”的表象,不是源于内心的冷漠,而是当时想得太多,要算计救人的成本和壮举的得失。因此政府部门出台规章条例,建立对在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上保证见义勇为的“零风险”,消除见义勇为者的担忧,担起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和依靠的责任,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浓厚的见义勇为的氛围,匡扶社会新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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