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靡享乐不能不管,廉洁自律不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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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昨天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表示,私生活奢靡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有网友问及,《党纪处分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分?对此,张军解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11月19日 新华网)
通过这篇报道,我们看到张军给的解释重点在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中“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通过他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生活奢靡还是贪图享乐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结合起来。
不可否认,每个人都有追求更好生活的权利。党员、干部要让自己的生活过得好一点无可厚非。但前提必须是,这些满足自己生活条件的财产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是在群众认可的消费水平等基础上的正常消费。倘若超过了这个前提,过分奢靡,即便是自己正常所得的钱,也会让群众认为是贪污腐败所得,影响群众心中对党员、干部的评判。
正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党员、干部一旦被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影响,甚至腐蚀,习惯了这种生活,又如何保证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花光后,为了维持这种生活而不铤而走险呢?因此,对于私生活奢靡的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应该要管,而且要一管到底,要让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