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生:“监督者”的再监督,为纪检工作加一把火

原创   2015-11-13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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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了《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为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始终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行问责而打造的上下联动、层层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2015年11月05日,新华网)

        《办法》是对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一道枷锁,对监督工作的成效将起到明显促进作用。古往今来,“监督者”就犹如手提尚方宝剑,“上奏天子,下斩奸臣”,但是如果作为“监督者”却不作为,不敢作为,那么后果也将不堪设想,而《办法》就是对这一可能最好的补充。《办法》将纪检机关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拨任用与责任追究情况联系起来,无疑更能调起干部们的积极性。不作为、不敢作为,隐瞒不报等就得接受责任追究处罚,影响仕途;监督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就应该受到嘉奖。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乐观。要想《办法》发挥出作用,还需要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参与进来,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眼高手低,将好事办成了坏事。《办法》作用是督促纪检工作的切实开展,然而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却会成为监督工作的负担,所以在界定“何为监督不力”时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完善的机制,避免沦为党羽派系间用来消除异己的工具。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同时,对于工作已经存在问题的,也必须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于领导班子的责任要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处理,而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就要给予评判教育、通报批评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更会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乃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雷声大雨点小”不可取,必须要掀起一波狠抓狠打的浪潮。

        四川在纪检机关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除了要对此进行肯定以外,各地政府更应该从中吸取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规定,共同为纪检督查工作的进步献出力量。(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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