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骞:浅谈干部受贿与认罪
原创
2015-11-08 2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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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只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李崇禧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法制日报11月3日讯)
据了解,到案后,法院审理认为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这里笔者不去深究李主席的贪腐心路历程,只是对另一个问题产生兴趣,笔者查阅相关媒体报道,据说有98%的干部因受贿罪被捕后都能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悔改。然而中央到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早已公布了廉政账户,旨在促进官员自身的廉洁自律。然而自觉自愿上缴廉政金的官员却寥寥无几。即便是自愿上缴也大多当做挡箭牌,这种笑着受贿哭着认罪的心态,还是抱着极大的侥幸心里。笔者仍然坚持反腐必须与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事后候惩处,不如杜绝在先,如将干部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审批事项更加透明,完善多元化监督体系。那么社会上少些行贿的人,受贿自然没有了土壤,没有了侥幸,也就没有了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