抠脚大汉:“能上能下”的制度

中国法制网   2015-11-02 1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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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一个月后,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于28日晚间公布。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5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本次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7月29日《北京晨报》)

《规定》第二条明确写道,“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的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已提出,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要果断调整,使官员“能上能下”形成制度。如今21年过去,官员“能上不能下”的制度短板终于补齐。

此次新规有许多亮点和特点,也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干部管理的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思路。比如,因健康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将调下,这个规定既有效的保护了干部,也符合人性化原则,使得很多干部不再“带病坚持工作”,甚至最终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成为“烈士”。还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也要被追究责任,让领导干部的责任更加明确,既能促进其规范自身的行为,也能有效保护身边的人,从而为源头控制腐败创造条件。

在现实中,很多领导干部走上不归之路,大多跟任人唯亲,没有管好身边人,法治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但由于在责任追究上,相关规定过于模糊,甚至只提要求没有罚责,使其处于“空头口号”的层次。很多官员在落马之后,往往把责任推给身边人或者亲属,把他们作为自己的挡箭牌,以“弃车保帅”的方式来保全自己。还有就是很多人用人“圈子化”,结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当地的官场生态急速恶化,最后“拔出萝卜带出泥”,形成塌方式腐败。为此,把权力关进笼子,用问责进行倒逼,就显得迫切而重要。

以往的制度设计中,官员“下”往往意味着违纪违法或接受组织处理的“下”,因此长久以来存在官员的“能上难下”。李永忠也指出,现行干部人事体制是官员“生”(提拔)有人管,“死”(处分)有人管,但从“生”到“死”的中间却没人管。

  《规定》明确了官员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以往因健康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会引发‘这人出事’的种种猜测,新规明确了官员‘下’的时限,也规定了具体的安排方式,就可以消除这些揣测。

  在官员“下”的6种渠道中,这份新规还将5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规定》还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十项。

中共高压反腐成效显著,但“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现象却依然存在。李永忠认为,《规定》向庸政、懒政、怠政宣战,明确官员“不作为”也要“下”,这也是为防止高压反腐后政府出现空转失速。

干部管理贵在于严,具体实施贵在于细,让严格管理的制度得到落实,就必须让其更具有操作性,并由此堵死各种例外。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对干部人事管理的一次实践性丰富,对把权力关进笼子,有效激活内生动力,切实增加干部活力,可以起到基础性保障的作用。不过,一个制度好不好,要靠落实效果来说话,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优化和补充,并以此作为检验其有效性的唯一标准,才能夯实制度基础,发挥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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