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乱象丛生 恶性竞争是根源

雾俞   2015-10-30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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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报道,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被处理。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早已成了“真理”。但是,如果因为贪便宜而上当,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于法于情是不是说得过去?国家旅游局的理由是,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这个说法看上去冠冕堂皇,但实际上是不合情理的。假如将此理解为游客的自觉行为,那么,游客如何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旅游合同不像其他商业合同,其相对人只是普通游客,不一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如果旅游“低价团”存在“虚假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国家旅游局认为“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的“虚假合同”,是指“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这就前后矛盾了。这些“变更”内容,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并得到游客的认可,才能达成“某种默契”,否则,游客就不存在“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的故意,游客自然就成了受害者。前文说过,普通游客不一定都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一旦被经营方“请君入瓮”,根本就意识不到是在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怎么去选择使得使“不得”?
  在这其中,本应有旅游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把关,切实保护游客的利益,怎么变成了需要游客自己甄别合同的真实性?即使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上难免有疏忽,被经营者钻了空子,也不能把游客受骗上当,看做是与经营者联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就算游客的损失无法挽回,也不能“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如此“双管齐下”,似乎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得游客在知道上当后,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维权的结果,很可能“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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