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此举依照合同法

中国法制网   2015-10-27 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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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笔者在《新华每日电讯》读到曹林先生一篇《“丢票补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的评论文章。作者对“乘客丢车票被要求补全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新闻倍受舆论关注的新闻发表了个人的独特见解。作者引用新闻媒体的来源:浙江大学一位支教女生乘车时发现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才能上车,遂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部门此举依照合同法第294条规定和铁路相关规定执行,目的是为防范有人恶意逃票,旅客到站核实后将退回补票款。
     作者在分析中与众不同,找出了个人丢失火车票,而把铁路部门告上法庭,最关键就是:一些媒体对这件事的描述和评论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强调其“大学支教女生”的身份,称其是“挑战铁老大霸王条款”——“支教女生”这个词,带着浓厚的弱势标签和道德优越感,这种站队化的描述很容易诱导公众站在乘客一边去挑战那个“铁老大”,使舆论在公正的法律判决之前先做出带有明显偏向的舆论审判。
    作者通过双方为啥要走法律程序的观点,进行了点评。比如:铁路方面解释说,之所以推出挂失补办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乘客恶意逃票;乘客可能会辩称,在实名制条件下,铁路部门完全有能力通过信息查证,既避免让人逃票,又避免让买票者再买一次票,完全可以在纸质票丢失后通过其他方式判断有没有购票。(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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