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选择执行市委决定案例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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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选择执行市委决定案例带来的启示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10月26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披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的案例故事时,将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每次开会先定调,选人用人“一言堂”一案当成了典型案例。的确,作为市长,洪金洲在执行市委决定时却搞选择,每次开会自己先定调,听不进不同的声音等问题,按理说不该发生,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党教育这么多年,何以组织纪律观念如此淡薄,作风如此不着调?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单就此事,有几点启示值得共勉。
其一,加强组织纪律执行的重要性。洪金洲的行为就是典型将组织纪律置若罔闻,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而因为他将组织纪律视为儿戏,导致他的行为“放纵”,如今被通报处理也是必然的结果。加强组织纪律执行,对组织纪律体现权威,保障党的政策落地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决不能忽视。
其二,组织纪律运行监督的完善如何加强。其实,洪金洲如此缺乏组织纪律,市委及班子成员也有一定责任,毕竟市长是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等市委班子成员在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或民主生活会时完全就应将洪市长不遵守组织纪律的行为提出来,给他提醒和警示,从而促进市委的决定能真正落地。
其三,如何树立组织纪律的威严?洪市长之所以敢采取拖延等手段不执行市委决定,还是因为心中对组织纪律威严缺少了认知,认为组织纪律就是写在纸上的文字,自己不执行也没有人过问,久而久之自然养成了一种惰性,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也就放任了。
大家都知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今,洪市长肯定难逃被处分的命运,其他干部当以此为鉴,抛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遇事一定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