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约机制、强化自身监督

中国法制网   2015-10-26 1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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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处该市地税局局长高新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该案同时牵涉60余名本系统干部、职工,其中局长、副局长26名。(搜狐网2015年10月26日)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那么,强化自身监督则是检察事业发展之基。检察人员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意义。民行检察部门担负着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接触相对频繁,如果不强化自身监督,就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监督的公信力。特别是修改后民诉法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强化了监督的手段,新形势下更须加强自身监督,否则容易导致监督权滥用。

   一要为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着眼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加强司法解释,强化监督指导,为落实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司法保障。二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将民事申诉案件纳入其中。要选任一些精通民事法律和熟悉检察业务的专家学者作为人民监督员,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公信度。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使其履职时责权相统一,保障其依法有效行使权力。(作者: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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