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骞:新社保体系离我们还有多远?

原创   2015-10-25 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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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4日在北京召开《社会保险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发布《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报告》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报告》指出,社保法出台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险发展和改革步伐加快,体系不断健全;社保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社保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数据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2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9亿人,分别比2010年增长133%和10%。城乡居民养老金也有较大幅度增长,月人均养老金从55元(人民币,下同)增加到100元左右,其中70元来自中央财政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然而,笔者认为全面落实新的社保体系仍然有一段距离。《报告》称,在社保法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配套政策缺位、部分条款操作性差、执行不力以及某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等问题。社保法是在改革急需,但共识还不足的情况下提交审议的,既有时代的合理性,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举例来说,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基本国情之一,直接影响到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直接体现在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两个领域。从制度构建理念来看,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以保险型制度为主,需要个人参与并承担一定的缴费义务,并将保障权益与缴费义务挂钩,保障权益的享有以缴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对养老保障而言,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负担系数上升,带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危机。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隐性债务支付高峰期的到来,养老金缺口还将继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省份显著增加。为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出资弥补这一缺口。2009年—2013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达到1646亿元、1954亿元、2272亿元、2648亿元和3019亿元,今后,财政补贴还将大幅度增加,才能满足养老金的支付需要,这就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基于社会保障待遇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性,我国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待遇的确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要遵循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理念和基本原理,考虑与之相对应的公平和效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基于社会保险原则和大算为基础,政府要增加相应待遇也必须遵循精算原则。城乡低保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为目标,应根据物价水平作出相应调整,以确保受助对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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