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阳:用“四种形态”弭平纪律与法律之间的“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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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10月23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王岐山同志列举的“四种形态”内容的核心精神,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精神。厘清了“大多数”与“少数、极少数”之间的“关系”。既有全面,也有重点;既是对大多数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的人文关怀,同时也表明了对党的纪律严格上的毫不退让。
同时,“四种形态”也是对“党的纪律如何‘管’”、“党的纪律如何执行”两方面做出的深刻而具有指导性的阐释,是从一种战略性的高度来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做出的规划,言简意赅,直达问题核心。
纪律要管“极少数”,同时也要管“大多数”,这才能够算得上是“全面”,而且,出了问题要如何管,平日里要如何管,这是目前各级党委和纪委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个课题首先就要从“党内关系正常化”来展开。
纪律与法律不能等同,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要先于法律。当前在纪律与法律之间仍然有隐形的“空白地带”,当党委和监督执纪者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的时候,问题就会出现。在不少党委和纪委那里,平日里的工作只盯着“大案要案”,即没有问题就是天下太平,等到出了问题,就“全部”是问题。这就是为何存在着纪委单位所指出的“非‘好人’即是‘阶下囚’”等不正常现象的主要原因。但是问题存不存在呢?当然存在,而且还不是少数。作风问题不仅仅是在少数个人和单位存在,而是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这就是为何“四种形态”要把“党内关系正常化”放在四点的首要位置。
有了问题不要怕暴露问题,人吃五谷杂粮,不可能不生病,党组也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来组成,也不可能不存在问题。有了病不要讳疾忌医,有些人有了问题,就要积极去寻求解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出于这样一种目的,不要蜻蜓点水,不要皆大欢喜,不要一团和气,该点出的问题就要点出来。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经常把存在的问题解随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掉,才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纪律与法律之间的“空白地带”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弥补的。(文/李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