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种形态”践行从严治党

原创   2015-10-20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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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所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生动缩影。“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逐步朝着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让纪检监察回归到抓纪律的本职上来,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改变了以往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相对粗放的干部管理状况,更具现实针对性,发力反腐更加精准,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新原则,不失为防腐倡廉的治本之策。

“四种形态”展现的是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而决不是对贪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同时,也给我们厘清了反腐败不等同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业不等同于查办案件的认识误区。   

笔者认为,只有全面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使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祛除歪风邪气、树立清风正气,做到思想认识上真正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文/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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