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票“二次购票”防止不怀好心者钻空子

中国法制网   2015-10-20 0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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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条关于火车票丢失后该不该“先补后退”的新闻讨论比较火爆。浙江大学学生小陈近日上车前发现丢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感到不合理,便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身为一名大学生,乃明书达理之人,理应知道遗失车票是因自己疏忽大意造成,不能推诿自身责任。况且,铁路部门已实施挂失补,以此来减少广大旅客因遗失车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挂失补者,在列车上进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出站时仍然可以办理退票。铁路部门诸多举措皆为维护广大旅客的正当利益,而大学生小陈自身原因丢失车票,却认为铁路部门的原因,此举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首先,法律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小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自身过失遗失火车票,且不符合办理挂失补和找回原票办理退票的救济措施,理应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买单,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就想钻法律的空子,这是有违大学生服务“四化”的宗旨。
        其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小陈此举打着实名制的幌子,殊不知实名制的本质乃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篡改制度本身。在当前,列车速度越来越快的情况下,一个小时城市经济圈已经变为现实。试想一下,如果不怀好心之人顺其思路,买一张票,以丢失车票为由,可以坐两次车,那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尤其是春运车票紧张情况下,更多旅客会钻空子,结果是扰乱客运秩序,对其它旅客的不公。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当代大学生必须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曾有一位大学生拿着过期车票乘车,并以无效合同为由拒绝补车票,实为荒谬之举,幸亏询问法律系导师才未对簿公堂,否则又是一场闹剧。大学生维权较真并无不妥,但若为了一己私利而较真,实为国家之大不幸!希望教育部门能正确引导,教导出“以天下为己任”的栋梁之才。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针对火车票挂失,铁路部门有着严格的明文规定,就是防止有些不怀好心之人从中钻铁路部门管理上的空子,从中占便宜,为啥有些人就是不遵守规定,而非要处处想到个人的利益,抵触严格制度规定的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介公民就必须不打折扣不偏不倚地去执行、去遵守、去落实。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才能塑形,有条不紊的经济秩序才能长久,全体国民的幸福指数才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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