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能否“隐私”?

中国法制网   2015-10-11 15:04:36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消费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制日报 10月10日)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而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会不断收集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就如同DNA一般,并不显眼但对个人却十分重要,一旦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距离“隐私”还有多远?

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面临麻烦的事例比比皆是。2013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历经大半年时间,侦破一起特大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从犯罪嫌疑人手中查获一千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缴获500余张银行卡,近百台电脑。然而事情并未结束,被泄露信息的受害人长期受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冒名办卡透支欠款、不法公司坑蒙拐骗、账户钱款不翼而飞等等一系列问题的轰炸。如今还出现了贩卖信息的市场,例如美国一家数据分析公司每月支付11美元记录他人的视频观看历史,而不为人所知的地下信息交易更是不敢想象。

在视信息为生命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已开始模糊。大数据时代可以通过不断采集数据,并把数据碎片汇总起来,让每个人都变成“透明人”。而现在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重要性,通常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而不自知,对于一些要求提供信息的网站、手机应用等并无警惕意识,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信息泄露的“帮凶”。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行业规定的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个罪名,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方面却并不完善;机动车销售、网络购物平台、房产中介、医疗、教育、国家机关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大数据是好的时代,也是坏的时代,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关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辽宁省已迈出一步,但距离个人信息成为“隐私”仍需努力。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