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6种禁止接触”保证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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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等6种接触交往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刑责。
上述部门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中,每一种行为都可能对司法人员履行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案件有关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详细列举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各种情况,涵盖了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与外界发生接触交往的方方面面。
应该说,上述这6种接触交往行为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司法公正。只要司法人员严格遵守这些“特殊交往禁令”,虽然不能说一定就能保证司法公正,但只要他们能做到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又能坚决抵御来自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那么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
实际上,禁止司法人员的这6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也是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以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为司法人员履职和待遇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健全避免司法人员插手案件、干扰办案等一系列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深改组通过了一些列司法改革方案,如《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明确了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有了这些保障能够进一步免除司法人员的生活困扰,能够一心一意的公平公正办案。
另外,相应的,也明确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哪怕是退休,都一样的要负责任。
有了工资待遇保障,更有了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司法人员应该也必须远离尘世的干扰,一心一意公平公正办案。只有严格执行这6种禁止接触,我们的司法公平才能得到进一步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