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韦:再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中国法制网   2015-09-24 1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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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质言之,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无论如何科学、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程序规则只是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工具,正如“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关键。正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文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这篇文章将裁判公正,实体正义的实现建立在法官的人格之上,不敢苟同,的确,程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但强调实质正义就带来了操作上尴尬,跳出严格的程序,冲破制度、规矩去追求终极目标——实质正义,就必然会为人治埋下伏笔,其实,没有规矩,没有程序,实体正义或者道德就成为了权力者谋取私利或者打压异己的由头,果真如此,则社稷堪忧。
习大大反复讲制度、规矩,力强调依法治国,对人类社会之洞察可谓洞若观火。
法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两者不能兼顾的时候,我们要如何作出取舍?康德曾就此有过精彩的阐述:“一次不准确的判决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我们要着力强化程序意识,不仅要努力实现实体正义,更要通过程序公正,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程序正义对我们来说到底该如何理解呢?看看法学家是如何通过程序来实现分粥的公平。
    七个人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口口声声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
大权独揽,没有制约,也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互相勾结,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
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

     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指出:“在权力的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任何人的信任,而应当用宪法的镣铐去约束他们,使他们想违法,却违不了法;想犯罪,却犯不了罪。”
没有规矩,正义无从说起,如同分蛋糕的程序正义就是你切我先拿。
美国著名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如果忽视程序,有时会给恣意和腐败留下藏垢之所。”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也指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制度的建立最为重要,以道代法,这样的道德必然会受到歪曲与玩弄,成为权势者打压异己的由头,唯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正道。
    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他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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