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雯:“人大代表”并非理解为特权“护身符”

中国法制网   2015-09-24 13: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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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并非理解为特权“护身符”

据报道,浙江义乌商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朱剑峰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两亿元之巨;涉“一房多卖”,金额一亿元以上……浙江义乌市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未得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许可”,一直未能执行。去年,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刑拘申请曾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拒绝,一度引发热议。没有想到类似现象重演。

之所以如此,或许是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这是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

违法犯罪不能止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织法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对履行职责的保护,不是保护其违法乱纪,更不是保护其犯罪,期盼上级人大加强对下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公安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制度建设,立法完善对涉嫌犯罪人大代表的后续处理执行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犯法与庶民同罪,决不能因为嫌犯是人大代表而法外开恩,否则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平等,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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