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民 付鹤龙:“侥幸心理”要不得
中国法制网
2015-09-23 0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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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是指偶然地、意外地获得利益。或躲过不幸,引申为人们贪求不止,企求非分,意外获得成功或免除灾害的心理活动。
事实上,侥幸心理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普遍存在,只是表现程度不同罢了,比如“天下哪有这么巧的事,违章一次就会造成事故吗?”、“这点儿问题并无大碍,等一会儿再消除也不迟”等等。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也大多是盲目自信的人,自以为有福气、有经验、有把握,自以为了不起,于是放纵自己的行为,久而久之最终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侥幸心理是安全工作的大敌,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杜绝侥幸心理。
首先,要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使职工深刻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大事。只有在每个职工思想深处牢固树立“有失误就可能发生事故”的观念,才能从思想上杜绝侥幸心理,从而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
其次,各级管理部门要检查工作做细做稳。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格规章制度,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另外一方面还应经常对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进行深入的检查和修订,还要检查那些与规定不太吻合的所谓“老经验”和“老办法”的可行性,当其潜在的后果被识别后,就要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督促他们改正。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并根据职工各自的工种进行事故危害和风险分析的培训,这有助于职工识别设备或周围环境许多潜在的硬件、软件故障和人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