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伤害的不只是举报人更是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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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城管委举报2929起“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除收到部分奖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访办的一次信访回复,市民杨某很是不满,要求市城管委对其每一起举报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并将市城管委诉至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城市委于2015年2月16日对杨某作出的《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责令市城市委针对杨某于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长江日报9月15日讯)
本案中当事人称市城管委信访办只是该委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体资格,所作出的答复不具法律效力。且城管委的答复与其请求完全无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而市城管委称,杨某只是举报人,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市城管委对车窗抛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市城管委也没有确认杨某举报行为、并向其说明查处具体情况的法定职责;而市城管委信访办是市城管委的内设机构,其答复行为代表市城管委,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然而,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城管委车窗抛物举报整治专班在受理市民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认定,对认定为无效的举报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认定有效的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从武汉市城管委自己制定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有效的举报还是被认定为无效的举报,都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举报人。
市城管委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奖励规定的内容都不能执行到位,甚至在法庭上还强词夺理,真是让人感觉又可笑又汗颜,这样做的结果不止伤害了举报人,更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损害,试问一如既往下去,你再设立有奖举报还有人信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所谓“政之所要,在乎民心”。直面百姓期待、回应人民心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然而怎样能真正落实下去,是值得每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