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运喜:处理副区长行贿不能“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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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李学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跑官买官向他人行贿,当地党委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是李学让咎由自取,然而行贿10万元,仅受到降为主任科员的行政撤职处分的处理不过是“罚酒三杯”罢了。
据悉,李学让行贿买官是通过查处其受贿人原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牵连出来的,目前雷二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拔出罗布带出泥的李学让仅降为主任科员就草草结案未免太过草率。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不算立功,司法解释还明确,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李学让行贿数额显然大于1万元,明显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不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并保留主任科员的公职,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李学让是否符合宽大处理的条件,对其处罚让人费解!难道这是当地党委政府在“保护干部”?难道李学让副区长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立功行为?
李学让行贿案终结以前,至少相关部门应该查清以下几点:一、要清查行贿的钱是怎么来的,是不是非法所得;二、李学让有没有其他问题;三“李副区长”长有没有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商洛市纪委及时公布出来,回应舆论的质疑和批评,否则请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