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骞:从违章未消拒年检到完善依法行政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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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安车主因违法记录未处理被拒年检 状告交警队胜诉(成都商报2015年9月10日讯)
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清除,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今年5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陈先生和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说到这里,或许可以告一段落了,然而通过了解,情况远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简单,广安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就记者提出的疑问给予了相应解答:道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检验不得附加条件,但即便是免检车辆,公安部的通知规定,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系统安装的是全国统一的系统,系统自动生成“违法处理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不处理车辆违法记录,系统无法办理年检业务。“虽然我们输了官司,但我们业务部门无法自动改变系统程序,也不存在对现有审车业务有什么影响。”讲到这里各位读者应该听出些门道了,“虽然原告赢了官司,应当办理年检,但是由于系统问题,还是得先去处理违章记录,否则无法为你办理辆年检。公安部的通知居然比国家的法律还要“有效”。长期以来车管部门规定年审需先处理违章,已成为年审市场的规则共识。但如果法院判决说这是违法,那意味着规则很可能会被打破,因为交警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面对交管部门的这种执法尴尬,应该通过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或者法律授权其中的一种方式让交管部门的行为合法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时处于一种过于理想化的状态,没有对车辆检验提出过多要求。而从现实来看,这种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恶法’,不利于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序、安全、畅通’的目的。要求交管部门的管理达到交通顺畅的状态,却不给予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立法无异于纸上谈兵。应该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解释或直接授予公安机关权力,让交管部门的管理手段合法化,实现目的和手段管理的有效统一。其实,不仅在交通管理领域,在每一个领域,法律都应该给行政机关充分的授权,但同时又应该严格限权: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治理手段,手段的运用必须由严格的条件构成,条件成熟时才能行使。”使依法行政在实际中真正体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