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艳 让地方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法制网
2015-08-31 14: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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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中获悉,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一类债务余额15.4万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8.6万亿元,三类债务共计24万亿。(据新华网)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作为落实新预算法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这一利好的消息,对于化解地方债务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二是要能够真正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采取利于国民的有效政策,并将政策真正完全落实在各级地方政府,这才有利于中国的长足发展和稳定。
三是要完善政府债务披露制度,在政府向人大报告四本预算的基础上,增加政府债务预算报告,只有阳光举债才能堵住背后的漏洞。
四是要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严肃问责机制。要治本之策还在于改革,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体制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