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辰:判死缓巨贪将终生监禁彰显打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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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搜狐新闻 8月30日)
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巨贪来说,因为罪犯往往曾经掌握权力,人脉广、路子多,资源尤其丰富。往往在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后,在死缓和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通过减刑、假释的方式缩短刑期,或者通过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方式变相“越狱”。有民间说法称之为“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果”。短期监禁就再复逍遥于市,不但易使贪腐分子忌惮心下降,也有可能成为其争取轻罚而事先设计好的路径。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腐败分子被轻判或很快放出监外,这极易成为一种示范,让贪腐分子纷纷效仿,打虎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是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一般情况,死缓二年期满,无新的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间则依罪名而不同,少的可在十五年以下。新增规定打破“一般”情况,对贪污受贿罪判死缓的,法院根据情节,可同时决定在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这是真正的无限期服刑,堵死了巨贪们的“越狱”之路,这是真正的“将牢底坐穿”。
引入“终身监禁”这一法律上的“绝招”,是党中央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对腐败分子毫不手软再次发出从严惩腐的强烈信号。“终身监禁”彻底打碎了巨贪们的幻想,只要贪腐分子敢动手,面临他们的就是“死罪可免,活罪难免”的境地。“终身监禁”的提出,无疑是司法上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更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的决心!(辛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