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赦”中彰显大国自信

中国法制网   2015-08-31 1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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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8月29日,新华网)

查阅有关资料显示,特赦作为宪法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1975年以前有过7次。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有规定。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为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的和谐和祥和,彰显德政的感召力,这次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特赦部分罪犯。被特赦者也应该庆幸,正是因为有了抗战70周年胜利这一历史机遇,他们才可以重获自由之身。因此,出狱以后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自由之身,不要在做危害自己同时危害国家的事情。抗战70周年纪念前夕,“特赦”是送给四类特殊人群的“福利”,也是关怀到这些被特赦人群家庭的福祉,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这一重大决定而欣慰,亿万民众更应该从中感受到建设法治化国家的信心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信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强调“做出这样一个决定对进一步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增加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都是有很大意义的。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

国家拟特赦四类罪犯是非常得民心的法律规定。特赦的四类罪犯,主观上经过服刑改造后已不致再威害社会;客观上反映出他们中的一些人曾经给人民做过好事,人民没有忘记他们;同时对老弱病残及未成年犯罪者视已人性化的胸怀。更加现显国家领导人博大的胸襟。总之,“特赦”四类犯罪,向社会舆论和世界舆论释放出来的是善意的信号,不仅让亿万民众更自信,也进一步加深了外国国家和外国人对中国法律制度、中国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了解,彰显出了大国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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