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尊重历史的“特色”
中国法制网
2015-08-31 1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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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特赦,是伴随社会宽容度进行的,以前人们认为无法原谅和宽恕的,随着社会容忍度的进一步加大,随着历史的演变,现在我们可以接受了,便在特定的时候进行特赦。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四类服刑罪犯的特赦,在彰显对于人民战争、对于为国效力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进一步健全的标志。一个国家的法律,不是从出台之日起就是健全和完善的,任何一件事物的诞生必定是经过不断的进化和完善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同时必定带有历史性,正式由于对历史的充分尊重,也正是由于法律的进一步人性化,才有了这次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