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运喜:治理行政不作为需要“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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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不作为等问题,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二次大督查。近日,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四川、甘肃、青海7省对督查发现的9项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8月29日 央视网)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早在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治理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然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被问责或查处的事例却鲜见于媒体。此次对国务院督查发现的9项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具有借鉴和标杆意义,给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官员敲了一次警钟。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与其个人能力等主观因素外,客观方面的导致其不发挥能动性的原因则更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足够重视。首先行政不作为可能有长期以来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方面的原因,上级部门对官员的政治前途在某种程度上有决定的影响,“上有所好,下必甚之”,如果上级的决策部署如果有错误,对其下级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一些官员为了投上级所好,想问题、做事情往往忽视了其服务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官本位思想严重、执政理念偏差也可能造成官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官员才会兢兢业业干实事,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才能逐渐减少。再次,监督机制缺失或监督不到位,行政作为往往缺少外在驱动力。上级监督如果流于形式,同级监督碍于情面给行政不作为提供了现实的温床。
处理行政不作为不能处理几个典型就简单以为行政不作为就会减少,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