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中国法制网
2015-08-28 1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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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南方都市报 8月26日)
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标准,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18年来一直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
1997年的全国GDP为74463亿人民币,而2014年全国的GDP为636463亿元,相当于1997年的9倍左右。在1997年来看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因此1997年的刑罚标准对于现在的确不太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现象: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100万甚至几百万元也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一来,调整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另一项显著变化是,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罪的情节本就是量刑标准之一,分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后有利于更准确的量刑,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孤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