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好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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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年来,云南省以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为抓手,强调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敢抓敢管、抓早抓小。(8月20日 人民网)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把领导工作岗位所应承担的反腐倡廉职责具体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廉政建设必须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口头禅,只说不做。
权力要廉洁使用,必须要有全方位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党内,失去监督,让权力产生腐败,是党的宗旨和性质决不允许的。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党的执政权力只能用于为人民谋取福祉,不能够用于小集团的利益,更不能用于党员干部私用滥用大肆进行腐败。
党的执政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用于人民。党对腐败行为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新一届党中央更是将党内腐败问题看成是亡党亡国的最大隐患,必须加以铲除。建立反腐败的长久机制,才是反腐败最成功的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长效机制。经过近2年多的努力,虽然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果,但是反腐败的治本制度还没有建立,离党中央提出的从根本上消除腐败隐患的目标还很远。要加强廉政建设,从根本上消除贪腐。
笔者认为,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两个责任”上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该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严格进行监督,把监督责任实实在在落实到实处,用全方位的监督,扎好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让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廉政建设责任,铺好廉政建设之路,使廉政建设落实,不在是一句口头禅。(作者: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