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绿水遭破坏干部要追责
原创
2015-08-20 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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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8月18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生态环境遭严重损害往往跟一个地方的发展模式有关,生态领域相关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往往就是一些党政领导在打“擦边球”。“擦边球”心理的兴起,跟违规成本小不无关系。据报,包括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贺江水体污染、西江支流水污染、千丈岩水库污染等事件,在问责上,一般多为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被处分,党政主要领导被问责者并不多。但实际上,生态环境遭损害,与党政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密切相关。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力度不够,无疑是破坏环境的帮凶。
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也负有重要责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方面党政机关必须发挥更好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其薄弱环节都指向生态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为节能环保负责,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同时,党政领导干部是决定发展方向的“关键少数”,更是决定青山绿水 “命运”的关键人物。干部干事理念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发展能否和生态协调。追求眼前利益,不惜破坏环境发展高污染产业,不下决心转型升级,纵然经济发达一时,也会成为历史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