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让领导干部警醒起来

中国法制网   2015-08-19 10: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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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这一规定无疑会让领导干部警醒起来,有利于在领导干部群体重建对绿水青山的敬畏。

    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值得期待。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同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损害责任追究,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长期以来出现环境损害事件大都是环保部门买单,很少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要追究党政领导成员的责任,而且《办法》涉及范围广从中央到基层,从主要领导到相关领导都包括其中,这样严格的规定无疑会让领导干部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警醒作用。

    毫无疑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又是其另一亮点。《办法》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政绩观的改变,可以有效避免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为了突出政绩,重经济发展而轻生态建设,只追求短期效应,把问题留给下任。

    《办法》另一警醒作用还体现在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严格追责。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不作为其实是对群众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作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原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在担任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事件。同样在生态文明建设关键点的今天,领导干部不作为,那么再好的蓝图也只是纸上谈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施行对领导干部起到了警醒作用,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让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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