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齐邵 党政干部生态损害要担责, 提高民众环境质量满意度
中国法制网
2015-08-18 1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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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经济日报)
笔者认为,从中央层面提“党政同责”,意味着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党委和政府都需承担责任。生态环境发生损害,领导干部需要终身追责,如不想被追责,那在任时就必须谨慎用权,自己约束自己,时刻“守住环保的底线”,坚决不触碰“生态环境红线”,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