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勇:带薪休假不宜“强制”,应因地制宜

中国法制网   2015-08-15 11: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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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说了多年、强调多次,然而落实难确实是客观存在。今年5月,兰州市出台了细则: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应带薪休假不休的,不再发放年假补贴;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民网-人民日报》2015年8月14日)

我过于2008年2月15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从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和鼓励弹性作息等3个方面优化休假安排,再次推动落实国民休假权利,促进国民旅游与休闲。于是,带薪休假制度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各个地方也积极制度规章制度以推动该项制度的落实,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休假本应是件让工作人员很愉快的事情,但却要被迫“强制”休假,总让人觉得不是滋味。诚然,由于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岗位轮换人员不足等各种原因,很多干部职工不能、不愿意或者不敢休假。但通过“强制”措施推动带薪休假制度只是暂时的,治标不治本,要让制度顺利执行,最重要的是要因地制宜,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等层面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主体在省市县,而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市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人文状况、民族和宗教社会习俗不同,这样的国情决定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而不是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实而简单粗暴的“强制”了之。笔者认为,各地方政府、各机关单位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应本地区或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比如让年休假轮流休,窗口岗位有轮换人员、其他制度的制定与现行的各项制度不抵触等。只有因地制宜制定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才能使这一制度获得全面落实,才能让干部职工轻松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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