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岚:带薪休假一定要“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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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说了多年、强调多次,然而落实难确实是客观存在。今年5月,兰州市出台了细则: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应带薪休假不休的,不再发放年假补贴;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民网-人民日报》2015年8月14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即颁布之日起生效,《办法》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时间主要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同时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近年来,国家对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越来越重视,在不少地方都要靠“强制”的方式来落实。休假应该是件让工作人员很愉快的事情,为什么还要通过“强制”方式才能得到落实?笔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领导不愿让职工休年休假。十八大召开以来,全面落实深化改革,各部门各工作人员工作量明显增大,工作压力也开始增长,况且,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岗位只有1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工作人员休年休假,至少5天不能在岗,那么工作任务、群众办事等就只能耽误5天,可能造成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群众不能及时办理事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某些地方规定与休年休假制度有冲突。如:个别地方防汛任务重,规定干部职工在汛期不能休年休假,那么一年中5月至10月便不能休年休假,剩余的时间要么是在年终总结,要么就是年初计划,总之公务繁忙,在此期间职工个人不愿意休年休假。
笔者认为:“强制”措施只是暂时的,治标不治本,要让制度顺利执行,最重要的是要改变工作体制,解决实际存在的客观问题,如一个岗位落实两名办事员之类的措施,让年休假轮流休,工作任务不落下,群众办事不耽误。其他制度的制定与现行的各项制度不抵触,让职工轻松休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