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利在监督下运行
中国法制网
2015-07-29 2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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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近日对东莞市厚街镇委员会原党委委员、镇武装部部长林伟忠等犯贪污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伟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30万元。 (7月15日京华时报)
现如今中央大力政治腐败,人们在唏嘘一些“大老虎”落马的同时,一些小官的贪腐程度也让人瞠目结舌。这些毫不起眼的“小人物”,也在不知不觉中充当着“城狐社鼠”“家里蛀虫”的角色。此次对“小官巨腐”典型案例的通报,让人们意识到小官贪腐的危害也不可小觑,必须加强法制监督管理。
由于“小官”身处基层百姓中间,他们的贪腐行为,往往对群众利益的伤害就更直接,性质更恶劣,危害性也更大。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对一切腐败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予以坚决清除和打击,从而使“小官巨腐”的问题不再成为我们身边的“新闻”。
小官腐败,大凡指的是基层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这些“小人物”,虽然“名不见经传”,其实却有着特殊的“背景”:一是岗位特殊。大多是单位管钱、管物的实权派。二是地位特殊。虽然职级不高,但他们大多跟在领导后面,属于“身边人”之列。这些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大发展”,也让小官们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不少村的生产总值过亿,小官们手里一年可支配的钱,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不对他们加强监督管理,难免会出现“小官巨腐”。
公权力过分集中是出现“小官巨腐”的根本原因,失控的权利随时都在搜索寻租空间,因此要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即使权利再小也不能脱离监督体系,必须让基层权利在监督下运行,形成一套完善的资金监管、干部自治制度,并从法治轨道及制度层面健全和完善基层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实现对“小官巨腐”的源头治理。
作者: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