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任前公示,让“选人用人”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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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2015年7月24日省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7月27日《山西日报》)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增加任前公示环节和程序,是实现选人用人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它的意义在于,在最大限度上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从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为什么要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破除权人用人问题上“暗箱操作”的弊端,恐怕是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民众“四权”的实现,尤其是监督权的实现,必须以公开透明为前提。拟任干部任前公示,无非是把干部本人的一些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指指点点”,由此获得组织上尚未掌握和了解的一些信息,比如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作为正式任用的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示信息越“丰满”,越有利于人民群众比较、鉴别、判断和监督。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公示内容形式化的倾向。比如有的公示内容生硬呆板,姓名、性别之后,就是硬邦邦的几句工作简历;有的公示信息“惜墨如金”,给人简单化、平面化的印象。这些公示信息的背后,干部更为详尽、更为感性的信息,好像有意在跟群众“躲猫猫”。简单化、形式化的任前公示,尽管电视里播了,报纸上登了,公示栏贴了,对群众来说,他对公示对象的认识还是模糊的,平面的。他不知道公示的这个人过去的工作业绩究竟如何,他也不知道这个人都有哪些优点和缺点,他更不知道这个人经过了怎样的选拔程序……他唯一知道的是,公示对象将要得到重用和提拔了。他很想监督,但过于简单的公示信息让他“无从下手”,因为他的判断缺乏相应的依据。让公示信息“丰满”起来,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信息的“丰满”,会让公示对象在群众面前“立体”起来。这样,群众的监督就有了依据和“抓手”,就获得了足够的监督话语权。如此,民意就成为决定干部升迁的重要砝码。
因此,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干部任前公示时,既要考虑合规又要考虑合法,不能因“无明确规定”即将公示制度虚置化、空壳化。要确保干部任前公示的效果,让任前公示真正发挥作用,在公示时间、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上面进行有益探索,在群众有能力、有时间、有可能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公示;同时,要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宣传,畅通监督渠道,从而让群众广泛参与,真正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
总之,增加任前公示环节和程序,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是一种带有制度建设性质的做法,这更有利于社会监督,无疑是一种进步,对保证干部考察效果有着积极意义,值得借鉴和推广。